发表时间:2012-11-19 来源:乐投LETOU 浏览次数: 评论: 顶: 踩:
4.9 检查结果的报告与评价
检查机构应根据相关规定和与用人单位签订的检查委托协议书,按时向用人单位提交检查报告。检查结果报告分为总结报告、个体结论报告和监护评价报告三种。检查报告和评价应遵循法律严肃性、科学严谨性和客观公正性。
4.9.1检查总结报告 体检总结报告是健康体检机构给委托单位(用人单位)的书面报告,是对本次体检的全面总结和一般分析,内容应包括:受检单位、检查种类、应检人数、受检人数、检查时间和地点,体检工作的实施情况,发现的疑似、禁忌证和其他疾病的人数和汇总名单、处理建议等。个体体检结果可以一览表的形式列出花名册。
4.9.2检查个体结论报告
对每个受检对象的体检表,应由主检医师审阅后填写体检结论并签名。体检发现有疑似、禁忌证、需要复查者和有其他疾病的劳动者要出具体检结论报告,包括受检者姓名、性别、接触有害因素名称、检查异常所见、本次体检结论和建议等。个体体检结论报告应一式两份,一份给劳动者或受检者指定的人员,一份给用人单位。
根据检查结果,对劳动者个体的体检结论可分为以下5种:
(1)目前未见异常- 本次检查各项检查指标均在正常范围内。
(2)复查- 检查时发现与目标疾病相关的单项或多项异常,需要复查确定者,应明确复查的内容和时间。
(3)疑似- 检查发现疑似或可能患有,需要提交诊断机构进一步明确诊断者。
(4)禁忌证- 检查发现有禁忌的患者,需写明具体疾病名称。
(5)其他疾病或异常-除目标疾病之外的其他疾病或某些检查指标的异常。
4.9.3监护评价报告 评价报告是根据检查结果和工作场所监测资料及监护过程中收集到的相关资料,对用人单位劳动者的状况做出整体评价,分析劳动者健康损害和危害因素的关系和导致发生危害的原因,预测健康损害的发展趋势,提出综合改进建议。检查机构可根据受检单位监护资料的实际情况及用人单位的委托要求,共同协商决定是否出具监护评价报告。
4.9.4 检查机构应按统计年度汇总检查结果,并应向卫生行政部门和作业场所监督管理部门报告。